发布日期:201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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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的保护,鼓励和支持开展传习活动,促进我市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弘扬,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6]9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杭政办函[2006]217号),参照《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补贴实施暂行办法》(浙文社[2007]8号),从2008年起,对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实施补贴制度。
第二条 补贴发放对象:
(一)杭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65岁以上的代表性传承人;
(二)杭州市文化行政部门命名的65周岁以上的“杭州市民族民间艺术家”;
(三)其他在民族民间艺术传承、发展中有突出贡献且生活困难的民间老艺人;
(四)已经享受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贴的传承人不在本《办法》补贴范围之内。
第三条 补贴用途:此专项补贴主要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带徒授艺、培训讲习、整理出版有关资料、展演展示、学术交流和生活予以补助。
第四条 补贴发放标准:
(一)65至75周岁(含)的传承人,每人每年给予1500元的补助;
(二)75周岁以上(含)传承人,每人每年给予2000元的补助。
第五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传承人(民间老艺人),须向所在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表进行认真核实后,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公室(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第六条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公室(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对申报名单进行审核,并通过适当途径予以公示后,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补贴每年发放一次,于当年年底下达,由所在区县市文化、财政部门负责发放。
第八条 享受补贴的传承人(民间老艺人)去世后的,其当年的补助仍然按相应标准全额发放,次年停发。
第九条 杭州市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经推荐申报评定升格为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的,当年未享受省级补助的其当年的市级补助仍然全额发放,次年享受由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发放的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贴。
第十条 各区、县(市)财政应当建立本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补贴机制,鼓励传统技艺的传习和保护、发展,实施有计划的资助。
第十一条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补贴所需经费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享受补贴的传承人(民间老艺人)应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积极参加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
(二)积极开展传习活动,带徒授艺,培养新人;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等记录、整理和保护、发展工作;
(四)积极采取措施,完整地保存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原始资料、实物;
(五)积极向所在文化行政部门提出该保护项目的保护建议,及时反映保护情况。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此专项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发放到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接受补贴的传承人(民间老艺人)履行责任与义务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停止补贴。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