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中文
简体中文
English
当前位置: 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网>>政策法规 >> 其他 >> 正文
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征集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04-12 点击量:
分享到:0

 

     为加强对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抢救、保护、开发和利用,发挥杭州市非遗展示中心对非遗实物的展示功能,充分体现和展示我市丰富多样的非遗资源,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非遗藏品征集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工作机构。为加强和规范非遗藏品的征集工作,特成立杭州市非遗藏品征集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有:

(一)编制非遗藏品征集工作的计划及非遗征集专项经费的预算;

(二)批准征集活动过程中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三)组织实施征集的各项工作,并管理好专项资金;

(四)在非遗展示中心开馆前,保管或收藏非遗藏品并做好建档工作。

第二条 专家小组。为规范非遗藏品征集工作,设立非遗专家评审小组,主要负责具体征集过程中的鉴定评估工作,并提出鉴定意见。专家评审小组由具有权威且声誉良好的资深非遗专家及有关人员组成。

第三条 征集范围。非遗藏品的征集对象首先考虑有杭州特色的非遗藏品,同时兼顾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收藏价值的非遗藏品。

 

范 围

示 例

一、民风民俗

反映民间文学、民间故事的绘画、记录稿、抄本、刊本、文集、照片、塑像、画像砖石、标牌、匾额等

涉及历史上所形成的独特民俗的各种实 物、音像等相关资料

 

二、传统表演艺术

涉及传统音乐的乐器、乐谱、唱本、书画、照片、唱片、磁带、光盘及服装道具等

涉及传统舞蹈(如龙舞、狮舞等)的道具、走阵图、服装、面具、伴奏乐器等

涉及传统戏曲、曲艺的行头、道具、脸谱、乐器、乐谱、戏单、唱片、磁带、光盘、相关碑刻、文献、照片、雕塑、绘画、剪 纸及相关延伸制品等

涉及传统体育的器械、游艺与竞技的玩具,杂技表演的道具、服饰、用具等

 

三、传统造型艺术

涉及传统美术的绘画、雕塑作品、工艺品、图片、资料、建筑残片、代表性用具等

涉及各个阶段手工技术、手工技艺的各种代表性工具、实物、图片、资料和标本等

 

四、传统医药

涉及传统医药的各种典型药材、样本、用具、医书药典、汤头歌诀表等

 

五、其他

涉及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其他各种文字、手稿、图片、音像资料等

第四条 征集方式。非遗藏品征集时,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接受捐赠:接受藏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的捐赠, 是藏品征集的主要途径;

(二)拍卖购买:在提倡捐赠的前提下,藏品持有者坚持出售,可经专家评估,可以双方认可的合理价格进行收购;

(三)复制:在征得藏品所有人同意的基础上,进行藏品复制,使之充分发挥藏品的社会宣传效果;


(四)经非遗藏品征集工作办公室批准的其它各种方式。

第五条  征集专项资金来源。非遗藏品征集专项资金是为及时征代表各个年代的非遗藏品而筹备的专项资金,藏品征集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省级文化部门补助资金、市财政安排的非遗专项资金、其他来源筹集的资金等。

第六条  征集专项资金使用。资金的使用,应坚持“专家论证、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非遗藏品征集资金的支付应遵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其中:

(一)非遗藏品征集工作办公室向民间征集非遗藏品,鼓励藏品无偿捐赠,有偿捐赠的凭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供的非遗藏品征集单支付款项。

(二)非遗藏品征集工作办公室向文物商店、拍卖行、收藏品市场等涉及非遗藏品经营场所购进非遗藏品,凭有效发票支付款项。

(三)交通运输费、拆卸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凭有效票据支付款项。

第七条  征集专项经费支出。申非遗征集专项经费的支 内容包括:

(一)非遗藏品收购费,指支付非遗藏品成交的费用 包括对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非遗藏品持有人的合理补偿费用;

(二)交通运输费,指收购非遗藏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运输等费用;

(三)拆卸、安装费,指征购大型非遗藏品及其附属物而发生的拆卸、安装费用;

(四)保管费,指非遗藏品购买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仓储、保管、费用;

(五)保险费,指征集珍贵非遗藏品时和运输过程中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六)专家论证(鉴定〕评估费,指征集非遗藏品时聘 请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和鉴定咨询所需的费用;

(七)捐赠补助费,指为鼓励民间收藏家积极向非遗展示中心捐赠非遗藏品,对捐赠者或其家属所支付的适当的补助费用;“

(八)加工、服务费,指复制、翻录非遗藏品、文献资料的加工服务费用;

(九)其他费用,指经非遗藏品征集工作办公室批准的其他开支项目。

第八条 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为确保所征集的藏品价格合理,非遗藏品征集工作办公室对拟征集非遗藏品应广泛询价,严格鉴定把关。在征集支付时,需由征集工作办公室二人(含二人)以上工作人员在场。

征集非遗藏品10万元以下的由非遗藏品征集工作办公室研究决定,10万元以上的应事先列具征集计划书,报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征集。

第九条  非遗藏品的管理。非遗藏品征集专项资金征集的非遗藏品所有权为国有,征集的非遗藏品由杭州市非遗保护中心收藏保管。经非遗藏品征集工作办公室及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同意,可向非遗藏品的作者(或拥有者) 颁发收藏证书,并加盖杭州市非遗保护中心非遗藏品收藏专用章。

非遗藏品征集工作办公室应及时将征集的非遗藏品列入藏品总账,编写详细档案,并妥善保管征集的非遗藏品,不得损毁,更不得擅自将其出售、赠送与抵押。非遗藏品征集工作办公室对已登记造册的藏品安全负责。

征集的非遗藏品必须详细填表登记,由相关人员和领导 (资金审批人)签字,并附上有关资料。每年年底,财务部门应根据当年非遗藏品征集支出账单与非遗藏品征集工作办公室当年的入库情况进行核对,做到账物相符,并签字存档。

根据工作和业务需要,有关单位和相关部门可以实施资源共享。资源共享须事先向非遗藏品征集工作办公室申请,在规定的时间使用,按时归还,但不得对藏品造成损害。

对违反规定,对非遗藏品征集专项资金以及征集的非遗藏品造成损失并经查属实的,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 非遗藏品征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2011年9月23日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 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网

今日访问:人 累计:

技术支持:杭州集广科技有限公司 推荐使用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