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网/浙江非遗网
发布日期:2017-09-12
点击量: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非遗保护中心,各高校省非遗研究基地:
为进一步推动“十三五”时期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浙江省文化发展“十三五”规划》,我厅研究编制了《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文化厅
2016年10月31日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十三五”规划
(2016—2020年)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传承中华文脉、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迫切需要,是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在文化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过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先行先试,大胆创新,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前进,以敢于担当、勇争一流的精神,创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浙江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浙江现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浙江经验”,呈现出持续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为明确“十三五”时期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继续保持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强劲的工作力度与发展速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精神,结合《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及《浙江省文化发展“十三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传统文化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针,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以“八八战略”为总纲,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文化遗产保护模范区目标,构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五大格局,实施保护发展八大行动,完善机制保障五大体系。积极探索现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弘扬,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大省向非物质文化遗产强省跨越,实现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再出发,推进传统文化活起来、传下去。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护。依法保护、依法发展,加快推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贯彻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精神,研究修订《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研究制定具有浙江特色的法治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设举措,着力构建科学合理、运行顺畅、充满活力的法治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发展体制机制,依托法制力量,凝聚全民共识,推动保护发展。
(二)创新引领。坚持以制度创新、机制创新为先导,典型引路、率先发展,把握发展机遇,创造新鲜经验,总结保护规律,进一步丰富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浙江经验”。创新名录保护机制、考核督查机制、名录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尝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指数及评估指标数据年报制度,提高科学保护水平,为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示范,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三)重点突破。明确重点,补齐短板,精准发力,以点带面。以濒危戏剧保护、传统工艺振兴、传承人群可持续培养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场馆、机构队伍、数字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区建设等为重点,在体制机制、平台载体、保护实效、发展水平等方面取得突破,不断夯实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基础,整体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水平。
(四)激发活力。拓展保护载体,强化活态传承;依托节日节庆,加强宣传推广;开展展演展示,推进产业服务;扩大对外交流,增强国际影响。创新方式、设计载体,以合理利用激发项目保护活力,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当代生活、生产、生态的融合,彰显特色、焕发魅力、激发活力,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五)共享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全民共享,努力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良好局面。坚持发掘与培育、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弘扬、创业与创新有机结合,深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继续实施美丽非遗进文化礼堂、进校园、进社区,强化地区间联动互动,延续历史文脉,弘扬优秀传统,树立文化自信。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取得新的全面进步,与我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民众深切感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悠久魅力,在全社会形成文化自觉、文化自信、文化自强的意识和氛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要示范区域。
通过5年努力,在全省建立起比较系统的、具有时代特征、浙江特点和地域特色的现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传承体系。各项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保护传承的基础建设更加扎实,保护水平整体性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全面呈现,代表性项目普遍焕发生机活力,形成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弘扬与合理利用的五大新格局。
(一)拉高浙江非遗保护发展“新标杆”。在项目申报上,继续加大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工作力度,在“四连冠”基础上保持全国领先;在基础建设上,加快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建设进程,努力推进市县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建设;在保护手段上,巩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建设成果,拓展多种传承载体;在数字化管理上,加快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进程,启动“智慧非遗”大数据建设,实施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在理论研究上,不断强化保护理论的探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大课题研究,启动并完善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馆建设;在成果编纂上,继续编纂和推广《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遗项目丛书》;在活动品牌上,继续拓展“美丽非遗”品牌活动,深入深化美丽非遗进礼堂、美丽非遗赶大集、美丽非遗志愿服务行动。
(二)推动非遗项目保护基础指标“全覆盖”。实现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八个一”保护措施全覆盖;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全覆盖;省级以上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全覆盖;市级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建设全覆盖;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全覆盖;市级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实验区全覆盖;市级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活动全覆盖。
(三)推进非遗名录项目保护利用“可持续”。着力推进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急需保护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及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着力推进代表性传承人与传承人群培养,重点解决传承人缺乏的问题;着力推进传统戏剧、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等门类中濒危项目的保护;着力推进特色小镇建设中与十大历史经典产业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着力推进浦江县、嘉善县、安吉县、义乌市等地区在创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全面实现小康示范区等方面取得突破。
(四)打造非遗保护融合发展“新优势”。以“两美浙江”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为切入点,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融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全面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融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新优势,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传统文化产业发展新优势,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文化旅游新优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融入国民教育新优势,社会各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新优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融入美丽乡村和城市文化主题建设新优势。
(五)实现非遗保护事业“再出发”。切实从重申报、轻保护向重申报、更重保护转变,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长效机制;从强实践、弱理论到理论与实践并重转变,发挥我省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学术优势,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建设;从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粗放型评判到数据化评估转变,以科学化管理提升全省总体保护水平;从单项性保护向整体性保护转变,注重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和区域间保护联动;从终身制到动态制转变,对因保护不力和措施不当的名录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实施警告或退出机制。重视研究和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内在规律,提质增效,转型升级,补短板,求创新,寻突破,实现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再出发。
“十三五”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主要指标
类别
|
指标名称
|
2015年
实际值
|
2020年目标值
|
指标
特征
|
保护
机制
创新
|
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保护示范项目
|
0
|
50
|
预期性
|
传统戏剧之乡
|
42
|
50
|
约束性
|
|
非遗主题小镇
|
17
|
30
|
约束性
|
|
民俗文化村
|
48
|
80
|
约束性
|
|
城市非遗主题公园
|
0
|
15
|
预期性
|
|
名录
体系
与传
承人
建设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
|
217
|
247
|
预期性
|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
|
970
|
1200
|
预期性
|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
122
|
247
|
预期性
|
|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
936
|
1200
|
预期性
|
|
保护
载体
建设
|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
1
|
2
|
预期性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
|
5
|
10
|
预期性
|
|
国家级传承人群培训基地(院校)
|
3
|
6
|
预期性
|
|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
9
|
10
|
预期性
|
|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
|
55
|
100
|
预期性
|
|
省级传承人群培训基地
|
0
|
20
|
预期性
|
|
基础
设施
建设
|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馆
|
0
|
基本
建成
|
预期性
|
市级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馆
|
4
|
100%
|
约束性
|
|
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馆
|
10
|
35%
|
预期性
|
|
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传习所(展示馆)
|
|
50%
|
预期性
|
|
保护
成果
编撰
展示
展演
|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节
|
|
5届
|
约束性
|
浙江·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
|
|
5届
|
约束性
|
|
《浙江通志·非遗卷》
|
|
完成
|
约束性
|
|
《浙江通志·运河卷》(运河民俗)
|
|
完成
|
约束性
|
|
浙江省国家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丛书
|
131
|
217
|
约束性
|
|
非遗
保护
队伍
|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库(名)
|
152
|
200
|
约束性
|
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队伍建设(支)
|
|
50以上
|
预期性
|
四、工作任务
围绕上述发展目标,“十三五”时期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 名录项目保护行动
积极做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推荐申报工作,进一步扩充我省国家级名录项目数量。积极推荐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争取有新项目上榜。积极推进优秀保护成果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优秀实践名册”项目,进一步提升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
继续推进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设,进一步构建以市县级名录为基础、省级名录为主体、国家级名录为重点的梯次结构。根据项目不同特点,分类指导,分项保护,强化措施,创新机制,有重点有序地做好保护工作,全面提升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的长效性、整体性、科学性,实施名录项目与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基地、传承人群的“五位一体”。继续实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八个一”保护措施,一项一策,研究制订项目保护规划的文本规范。积极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性保护、生态性保护、生产性保护路径,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传承教学基地、生产性保护基地、文化生态保护区等八大基地的重要作用。
加快实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启动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重点关注濒危项目的抢救性保护。建立动态性的名录项目保护监督检查机制,每年开展一次省级以上项目保护工作的自查互查,加强社会监督,促进项目抢救保护工作取得扎实成效。继续推进传统表演艺术精品项目培育工作,推陈出新,加强交流。组织开展重点门类的“非遗薪传”系列展评活动。
专栏1 名录项目保护行动重点工作
1. 加强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管理工作,研究制订《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与管理办法》,研究制订《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年度评估标准》。
2. 落实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承诺,建立承诺执行情况年度汇报督查制度。争取有新项目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到2020年,争取有30个左右项目新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省级名录项目达到1200项左右,市级名录4000项左右,县级名录8000项左右。
3. 完成文化部开展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任务,完成省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100人以上。
4. 继续实施和完善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八个一”保护措施,一项一策:一个保护方案、一个专家指导组、一个工作班子、一个传承基地、一个展示平台、一套完备的档案、一册普及读物、一系列保护政策。一抓到底,务求成效,力促成果,“八个一”覆盖率达到100%。
|
(二)传承人群研修研习行动
强化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进一步明确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明确名录项目的保护主体与传承主体,强化代表性传承人在保护传承中的关键性作用。推行师徒传承协议制度、传承基地责任制度等,有效推进师徒传承、群体传承等多种形式的传承活动。健全各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资助制度,推行学艺助学制度,鼓励带徒传艺、拜师学艺,促进活态传承。继续开展“服务传承人月”活动,努力维护传承人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得到传承和延续。探索代表性传承人有效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退出机制,开展优秀传承人评选活动,促进传承工作的深入开展。
开展传承人群研修研习,是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对于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启动制订《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培训计划》,每年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并委托部分保护机构、高校及相关单位,组织举办以“强基础、增学养、拓眼界”为目的,以传统戏剧、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类为重点,以代表性传承人、中青年传承人群为主要对象的研习、研究和培训活动。鼓励支持代表性传承人申办国家艺术基金及人力社保部门举办的相关培训活动。
专栏2 传承人群研修研习行动重点工作
1. 研究制订《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培训计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
2. 公布10个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培训基地。
3. 举办传统戏剧青年传承人群培训班,举办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承人群研修班、培训班,年培训传承人群1000人次以上。
4. 每年推荐10位以上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参加文化部举办的研修研习活动。
5. 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数量达到1200人。
6. 尝试建立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工作站制度,5年内在高校建立传统戏剧代表性传承人工作站10个以上。
7 .建立传统戏剧辅导团,对民间剧团、班社传承人群进行对口辅导。
|
(三)传统戏剧抢救行动
研究制订《浙江省传统戏剧抢救行动实施意见》(2016-2020年),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传统戏剧保护振兴计划》,进一步深化浙江省濒危剧种守护行动,通过抢救性记录、扶持性培育、还原性展示和共生性发展,力争到2020年,我省的地方戏剧濒危项目生存状况得到根本性改变。建立56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戏剧项目专题数据库,系统开展剧种、剧目、剧本、剧团、剧场、主要演员档案以及戏剧历史资料的抢救性调查和记录。突出政策扶持、资金扶持以及人才培养、专业指导,复排一批地方戏剧经典戏、压箱戏、看家戏,保存和保护地方戏剧历史原貌,在原真性保护的基础上有所突破、有所发展。依托和借助大剧种、大剧团的发展优势,以大带小、以强扶弱,积极帮助濒危剧种开展人才培训、班社建立、排练演出等合作活动。
进一步深入深化“浙江好腔调”传统戏剧系列活动,把各项传统戏剧保护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不断提升活动成效,扩大活动影响。每年开展传统戏剧专场演出,为我省传统戏剧搭建展示展演平台。组织“万场大戏送乡亲”,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着力加强传统戏剧的普及与推广,继续开展传统戏剧进乡村、进企业、进学校等活动,在不断满足基层群众精神需求的同时,为项目发展赢得传承平台和空间,营造良好环境和氛围。
深入开展全省传统戏剧保护工作专题调研,认真总结各传统戏剧之乡的有效做法和保护经验,探求传统戏剧在新时期的独特艺术价值与教化功能,强化传统戏剧蕴含的传统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统一。加强和深化传统戏剧保护理论研究,推动传统戏剧保护成果的传播共享。继续推出影像文献系列,完善充实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网“浙江非遗大戏台”视频剧目平台。
专栏3 传统戏剧抢救行动重点工作
1.研究制订《浙江省传统戏剧抢救行动实施意见》(2016-2020年)。
2.每年开展传统戏剧系列专场演出,为我省传统戏剧搭建展示展演平台。
3.培育“五个百”。在全省形成100个“戏剧广场”(戏剧角)。在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学基地中,建设100所戏剧传承学校(大、中、小学)。在全省培育100个濒危剧种民间剧团(剧社)。重点培养100名濒危剧种青年传承人。重点支持恢复和排演100部传统剧目。
4.开展“千名弟子共传承”。多种形式开展56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戏剧项目的师带徒,并选送优秀人才进入戏曲艺术院校进行定向培养。省内专业戏曲艺术院校中要开设濒危项目特训班,配备师资力量,切实抓好新生代演员的培养。
5.组织“万场大戏送乡亲”,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传统戏剧的普及与推广,重视地方戏剧观众的培养。
6.强化传统戏剧之乡设施建设。建设一批地方戏剧活动基础设施,修缮和建设一批地方村落与城市古(仿古)戏台、书场,建设一批地方戏剧展示馆(厅、室),配套一批地方戏剧排练场所,完善一批农村文化礼堂中的戏剧活动室等。
7.建立1个省级传统戏剧生态保护区,探索传统戏剧整体性保护与原真性保护路径,力争成为国家级传统戏剧文化生态保护区。
|
(四)传统工艺振兴行动
根据文化部即将出台的《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2016-2020年),研究制订《浙江省振兴传统工艺实施意见》。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推动传统工艺振兴。大力倡导“工匠精神”,打造一批传统工艺浙江品牌,在原有“三雕一塑”的基础上,形成新优势,成为创造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并重的重要力量,把浙江传统工艺保护发展提高到一个新阶段。
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战略部署,支持特色小镇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发展。深入挖掘茶叶、丝绸、黄酒、中药、木雕、根雕、石刻、文房、青瓷、宝剑等十大历史经典产业的文化内涵,延续历史文化根脉,传承工艺文化精髓。以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为基础,培育一批非遗主题小镇和民俗文化村,建设一批传统技艺非遗工作站。
大力提升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类传承人群技艺水平以及文化艺术素养、审美能力、创新能力。通过多种形式的研究、研习和培训,开展同业与跨界交流,推进传统工艺项目更好地融入现代生活。大力提升传统工艺项目的设计、制作与衍生品开发能力。重视搭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现代设计、当代生活的桥梁。正确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关系,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理念和内涵,在秉承传统、不失其本的基础上,改良制作,提升传统工艺产品品质。
专栏4 传统工艺振兴行动重点工作
1. 研究制订《浙江省振兴传统工艺实施意见》及《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建设指导意见》。
2. 每年举办一届浙江·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组织传统工艺项目参加中国(义乌)文化产品交易会。
3. 继续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建设,力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数达到10个,省级100个。
4. 尝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意设计活化产品众筹平台,开展以高校对接、产品研发、市场营销为主的传统工艺工作站(试点)建设。
5. 开展浙江手工艺品对外交流展示,重点做好“天工遗风”浙江非遗精品展等品牌活动。
|
(五)美丽非遗乡村行动
开展以乡村为重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活动。在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中,强调保护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和培育发展先进现代文化齐头并进,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合理利用,适度开发,使一大批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一大批具有浓厚乡土色彩和地方特色的文化项目得到快速培育和建设。从全局和长远的战略高度,更加自觉地把建设美丽乡村和在美丽乡村建设中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基层文化工作的着力点来抓。
美丽乡村建设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保护方向上体现富民性,在保护规划上体现科学性,在保护形态上体现差异性,在保护方式上体现多样性,在保护理念上体现整体性。继续组织开展保护工作经验交流推广活动,每年确定一个主题,推出一批典型。充分利用和拓展美丽乡村建设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丰富美丽乡村建设的传统文化内涵。
充分整合各地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深入组织开展美丽非遗进文化礼堂,继续组织开展美丽非遗赶大集、美丽非遗百村行等系列活动,全省各地积极运用文化遗产日、传统节日和文化节庆开展多种形式的传统民俗活动。鼓励不同地区、不同项目之间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做大活动声势,做出品牌效应。
专栏5 美丽非遗乡村行动重点工作
1. 认真组织开展“文化遗产日”宣传展示活动,每年举办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系列活动。
2. 继续开展美丽非遗进文化礼堂,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演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非物质文化遗产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馆、经典祖训、人生礼俗、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化等八进活动,把文化礼堂建成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的基地、教学的课堂、展示的窗口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体验的场所。
3. 继续深入开展“美丽非遗赶大集”活动,扶持20个省级传统节日示范地,扶持20个省级重点文化节庆活动,支持杭州市举办中国中秋文化节、嘉兴市举办中国端午民俗文化节活动;
4. 继续推进非遗主题小镇与民俗文化村建设,培育30个非遗主题小镇与80个民俗文化旅游村。
5. 重点培育100项左右传统表演艺术精品项目,努力形成“一地一品”或“一地多品”的精品格局。
6. 大力推进浙江省美丽非遗志愿行动,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志愿者队伍在传承历史文脉、传播优秀传统文化、传递社会文明新风尚方面的重要作用。
|
(六)非遗场馆建设行动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建设文化强省,切实加强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建设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保护工作深入深化,使珍贵资料和实物得到有效保护、生动展示、活态传承、全民共享。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加快探索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建设的标准和规范,加快推进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建设,全面推进市县综合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建设。
加快推进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建设。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馆项目已列入我省“十三五”重点文化基础建设规划,是浙江之江文化中心的重要板块和“浙江记忆”的活态展示中心,将成为文化强省建设的重要标志。围绕保存保护、传承传播、展示展演、教学研究和生产开发五大功能,遵循以人为本、活态展示、生态环保、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加快推进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建设方案的谋划与制定。着力突破传统建设运营体制机制,积极探索社会化投入、市场化运作新模式。
大力推进市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建设。推动各地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场馆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各级文化综合体的功能运用以及多种形式文化硬件资源的综合利用,因地制宜,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和推进。有条件的市县应尽快设立具有一定规模、功能齐全、内容丰富、特色鲜明的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增强群众的文化认同感,唤起民众的保护意识,提升区域文化软实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建设的理论研究,探索研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建设指导意见和考核定级标准。
鼓励支持多种形式的民办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传习所建设,促进当地历史文化保护和乡村旅游业发展。
专栏6 非遗场馆建设行动重点工作
1. 积极推进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建设项目,集中展示全省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到“十三五”期末,建成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馆。
2. 积极推进市、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建设,11个设区市全部建成具一定规模的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全省三分之一的县(市、区)建成综合性或专题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馆。
3. 到“十三五”期末,建成民办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传习所500家。
4.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展示馆(传习所)。
|
(七)保护成果编纂行动
继续编纂出版《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丛书》、《中国民办非遗馆选粹》,编纂出版《浙江通志﹒非遗卷》和《浙江通志﹒运河卷(民俗文化)》。鼓励支持各市、县(市、区)以普查成果为基础,完成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大观(集成)、主要项目校本教材等普及型读物编纂出版工作。
充分发挥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专业优势和高校省非遗研究基地科研优势,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课题研究。各地积极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分层次分门类开展重点调查和学术研究,形成一批突破性的研究成果。与杭州市拱墅区合作建立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馆,收集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及其他编纂成果。
专栏7 保护成果编纂行动重点工作
1. 继续编纂出版《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丛书》,完成我省第三批、第四批国遗项目88个书目的编纂出版,国遗丛书出版达到217种,基本完成我省四批国遗项目丛书编纂出版工作。
2. 编纂出版《浙江通志﹒非遗卷》,编纂《浙江通志﹒运河卷》运河民俗文化篇。
3. 各市县基本完成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大观编纂出版。
4.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门史研究,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证性研究,完成5—10个课题研究,每年确定1个重点课题。
5. 发挥高校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人才、智力密集的优势,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学术交流,推动出成果出成效。
(八)智慧非遗建设行动
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化建设,运用数字化、多媒体现代信息手段,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保护。建立健全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资源数据库,省级以上名录项目资料录入完整、数据齐全、有效及时,资料录入率达到100%。形成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于一体的,具有普查资源保存系统、名录项目和传承人管理系统、保护载体管理系统、检索系统和信息安全系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网络,成为资料充实、结构合理、操作简便、搜索便捷、运转高效的信息化平台。
建立传统戏剧、传统工艺两个专题数据库。探索建立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平台、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保护指数及年报考核平台以及保护数据分析平台。在总结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试点有效做法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全省“一网式”运行与管理。基本实现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信息化工作体系。
专栏8 智慧非遗建设行动重点工作
1. 建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省级以上名录项目资料录入率达到100%,逐步建立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信息化工作体系。
2. 建立以昆曲、越剧、婺剧、绍剧、瓯剧等为重点的56个传统戏剧项目专题数据库。
3. 建立浙江省传统工艺专题数据库展示平台,完成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类项目350项数据的录入与整合。
4. 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保护指数及年报评估平台,及时向全省发布年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指数。
5. 建立省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信息库。
6. 继续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网建设,动态信息更新率达到每年2000条以上。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自媒体建设,共享资源信息。
五、保障机制
(一)健全政策保障体系
进一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健全各级保护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构,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摆上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建设规划。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贯彻落实“抢救为主,保护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健全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措施,加大对保护传承的政策扶持力度。建立责任明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考核机制,将保护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文化主管部门任期目标及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将人文环境的保护与改善状况纳入生态省建设考核体系,加强监督,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又好又快开展。
(二)健全合力推进体系
已经建立的浙江省文化遗产管理委员会,省发改委、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等20多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大部门之间的协作,与省委宣传部共同推进“美丽非遗进礼堂”,与省委统战部共同推进濒危剧种守护行动,与省政府法制办共同推进《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修订,与省农办共同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省文明办共同推进浙江美丽非遗志愿服务行动,与省发改委共同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建设,与省人社厅共同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建设,与省教育厅共同推进教学传承基地、高校非遗研究基地建设,与省建设厅共同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建设,与省旅游局共同履行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框架协议,推进非遗旅游景区(民俗文化旅游村、非遗主题小镇)建设。各级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投入,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并按照国家规定用途用于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财政扶持倾斜力度;鼓励采取公益性项目财政补助等政策措施,体现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落实公益捐赠和赞助优惠政策。鼓励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社会基金,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社会化。
(三)健全创新驱动体系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是一个新的领域,需要逐步积累经验,探寻规律,更需要科学理论指导。要重视专家委员会、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作用的发挥,继续深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讨,借鉴、引进国外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进理念和做法;要鼓励先行先试,开拓进取,出成绩,出经验。随着形势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内涵和外延也在逐步丰富和拓展,新的时期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新的思维、新的视角,看准了的行之有效的载体,要抓深抓实抓出成效,常抓常新;要始终坚持群众的首创精神,群众在实践中有许多创造,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源泉,及时总结群众在实践活动中创造的新鲜经验和成功做法,并加以提炼、总结、推广,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不断增添新的活力,不断推向前进。
(四)健全激励导向体系
推动各级政府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以鼓励先进,树立典型,推动工作。切实重视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建设,各市县均经当地编制部门批准,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落实人员编制,落实工作场所,落实工作经费,落实工作任务。逐步在市、县文化主管部门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处(科),加强依法行政依法保护的工作力量。全省建立一支职业化的高素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采取综合性和专题性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保护工作队伍素质、能力和水平。健全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库,发挥决策参谋、业务咨询、工作指导的作用。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社团建设,扩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队伍,发挥其积极作用。切实把培养青年人才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大力培养青年人才贯穿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全过程,促进大批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使青年人才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生力军。
(五)健全宣传推广体系
进一步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保护工作推进的宣传环境。继续每年举办“文化遗产日”暨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系列活动、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积极创设省、市、县级宣传推广平台,形成纸媒、网媒与其他媒体的立体化网络。进一步办好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网,及时报道全省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的新动向新成果,宣传推广各地先进经验;进一步扩大“浙江非遗”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受众;创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刊物继续整理编辑年度《浙江省非遗保护十件大事》画册,继续在省委机关刊物《今日浙江》、文化厅刊物《浙江文化》月刊开设“美丽非遗”专栏。充分发挥各级新闻媒体的宣传推广作用,运用多种手段和形式,大力宣传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成果。通过营造声势,营造环境,推动“人人参与,人人共享”,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