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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3-04-12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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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评审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文化厅设立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库,评审将根据每次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分类抽选专家,组成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名单。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秘书长一名,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文化厅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文化厅分管领导担任,委员及办公室主任由省文化厅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经随机抽选并报经主任委员同意后聘任,聘期自该次评审工作结束时中止。

评审委员会下设省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具体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入选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相当职务和经历,实践经验丰富;

(二)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热爱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专家须以独立身份参加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评审工作,并愿意接受省文化厅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评审工作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会议,介绍申报项目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二)评审委员会专家按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组成若干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每组专家不少于三人;

(三)各类别专家组经充分讨论后,提出入选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建议名单;

(四)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开各类别专家组召集人联席会议,通报各组评审情况。

(五)评审办公室整理汇总各类别拟入选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建议名单,报送评审委员会。

(六)评审委员会就各组提出的建议名单进行审核,提出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名单。

(七)省文化厅通过媒体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后,拟订入选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单,经省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领导小组(或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上报省政府批准、公布。

第六条  评审工作应积极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发扬民主,鼓励争鸣,求同存异,坚持科学态度和负责精神。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要本着对事业和历史负责的精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公正评议。严格遵循评审工作的回避原则,对直接参与申报文本制作的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泄露有关评审工作的资料及情况。凡违反评审工作要求和纪律者,经核实后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资格,并从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库中除名,此后不得参与评审工作。

第八条  本规定由省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7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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